2015年9月沈阳市强制报废机动车辆一览-金沙集团1862cc
导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年限注册的机动车辆,将予以报废。(来源: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强制报废车辆清单】
1995年8月31日以前注册的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9座以上普通客车;
1995年8月31日以前注册的其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的(含旅游转非)旅游客车;
2007年7月31日以前注册的其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的(含出租转非)19座以下出租客车;
2000年7月31日以前注册的其使用性质为营运的(非出租)客车(含营转非);
2000年7月31日以前注册的轻型货车、大型货车;
2007年7月31日以前注册的微型货车;
2003年7月31日以前注册的20座以上出租车(含出租转非);
2003年7月31日以前注册的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2000年7月31日以前注册的全挂车、半挂车、半挂牵引车;
2006年7月31日以前注册的三轮汽车;
2003年8月31日以前注册的低速载货汽车;
2003年8月31日以前注册的正三轮摩托;
2002年8月31日以前注册的两轮摩托、轻便摩托;
2000年8月31日以前注册的其它汽车;
2015年8月31日以前无人认领及查扣无合法认领手续的车辆。
【强制报废车辆注销登记办理】
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必须在两个月内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注销机动车档案。报废车上道路行驶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