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转公最新政策(持续更新中)-金沙集团1862cc

导语 沈阳市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于2023年4月1日开始实施,当前最新政策规定详见全文。

  沈阳商转公最新政策

  2024年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及服务举措

  一是放宽“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将“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中“商贷已偿还5年(含)以上”调整为“商贷已偿还3年(含)以上”,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原政策执行。即: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至少一方是在沈阳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部分(全部)偿还商业贷款。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除申请商转公的1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不得有其他住房贷款,且该笔商贷已偿还3年(含)以上,近2年内无逾期还款记录。

  5.原商贷所购房屋用途为自住住宅,并且位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沈阳公积金中心所辖铁路分中心、电力分中心缴存职工在其工作所在地购买的自住住宅,也可办理商转公贷款。

  6.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原商贷银行外,该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

  7.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家和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放宽“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二是增加2家“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合作银行。在原有8家“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合作银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招商银行、中信银行2家股份制银行为合作银行。“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合作银行已扩展至10家,分别是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盛京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职工,可以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上提前预约,凭预约号到相应管理部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沈阳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本着“计划转贷、先贷先转”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沈阳公积金中心”)委托商转公业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商转公委贷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应当在沈阳公积金中心所辖各管理部或商转公委贷银行指定网点办理。

  第四条 商转公委贷银行是指同沈阳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实行“顺位抵押”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方式,并实现系统对接的商业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盛京银行等。其他在沈阳地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市场占有率相对较高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分期分批争取纳入商转公委贷银行范围,逐步扩大“顺位抵押”商转公贷款业务覆盖面。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方式分为“顺位抵押”和“先还后贷”两种。原商贷银行是沈阳公积金中心商转公委贷银行的,可选择“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可将原商业贷款中部分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公积金组合贷款;原商贷银行不是沈阳公积金中心商转公委贷银行的,可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可将原商业贷款全部或部分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顺位抵押”方式是指借款申请人经沈阳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公积金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后,公积金贷款直接划拨至原商贷银行账户用于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形成公积金 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借款申请人无需结清原商贷余额部分。“先还后贷”方式是指借款申请人经沈阳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须自筹资金先结清原商贷,撤销原商贷房屋抵押登记,而后公积金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人个人账户,该方式只能转为纯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政策的执行与沈阳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用率挂钩。当资金运用率大于95%时,可暂停商转公贷款政策。当资金运用率呈现平稳或下降趋势时,公积金中心将适时放宽商转公贷款条件中原商贷已偿还年限。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实行计划动态管理,即本着按年计划均衡转贷、先贷先转原则,沈阳公积金中心对每年商转公贷款的总体资金使用计划规模进行设定,并根据资金平衡情况按月进行动态调控,实行受理网上预约制。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贷款对象

  在沈阳公积金中心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须以本人(以下称借款申请人)或本人及配偶(以下称共同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十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至少一方是在沈阳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

  (二)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部分(全部)偿还商业贷款;

  (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除申请商转公的1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不得有其他住房贷款,且该笔商贷已偿还5年(含)以上,近2年内无逾期还款记录。

  (五)原商贷所购房屋用途为自住住宅,并且位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沈阳公积金中心所辖铁路分中心、电力分中心缴存职工在其工作所在地购买的自住住宅,也可办理商转公贷款。

  (六)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原商贷银行外,该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

  (七)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家和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按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算得的可贷额度,与原商贷剩余本金金额相比取最低值,再减去2个月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月还款额,等于商转公贷款额度(取1000的整数倍)。其中:

  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贷款比例限额为: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原交易价格与现评估价格取最低值,再乘以60%。

  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关于家庭债务的审核规定为:信用记录中存在尚未还清的车贷、消费贷等其他贷款、信用卡已透支额度、替他人贷款担保的,其贷款额度与债务额度相挂钩。

  商转公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贷款期限等其他要素按当期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顺位抵押”和“先还后贷”方式的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如下:

  (一)“顺位抵押”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核签约。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公积金办事窗口提交商转公贷款申请要件。公积金中心依据商转公贷款政策对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进行初审、复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借款合同、支付凭证等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上签字确认。

  2.原贷款银行接收审批商转公申请。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委托公积金中心向原贷款银行提交商转公申请。银行审批同意后,将同意商转公相关信息直接反馈给公积金中心。

  3.贷款审批,办理顺位抵押登记。中心贷款审批部对贷款信息进行核查审批,通过审批后,办理房屋顺位抵押登记,将公积金中心登记为原商贷所购房屋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4.发放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前还贷业务。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拨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原商贷银行按约定时限将商转公贷款资金转入职工原商贷还款指定账户,并将还款信息传递给公积金中心。

  5.邮寄借款合同。公积金中心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邮寄到借款人指定地址。

  (二)“先还后贷”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提交申请,预审确认。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公积金办事窗口提交商转公贷款预申请要件,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依据商转公贷款政策对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预审,预审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订商转公贷款确认书。

  2.借款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提交申请,提前全部还清商贷、撤抵押。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提交提前还清原商贷申请,并于30日内办完原商贷全部结清和抵押注销登记业务。

  3.借款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带相关要件到公积金中心预审确认的管理部,公积金中心对相关要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借款合同、支付凭证等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上签字确认;中心贷款审批部对贷款信息审批通过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为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唯一抵押权人。

  4.发放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人个人账户。

  5.邮寄借款合同。公积金中心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邮寄到借款人指定地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关于《沈阳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对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减少购房职工贷款利息支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本着“计划转贷、先贷先转”原则,制定《沈阳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解读

  可以从“人、房、贷”三个方面理解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

  (一)人:作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也就是本人和配偶),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至少一方在沈阳公积金中心连续6个月(含)以上由单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3.名下只有1笔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

  (二)房:使用商业贷款购买的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位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市内九区 四个郊区县);

  2.已下发房产证且用途为自住住宅;

  3.仅有1个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商贷银行。

  (三)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仅有的1笔住房商业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已偿还5年(含)以上;

  2.近2年内无逾期还款记录;

  3.商贷银行同意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该笔贷款。

  三、如何在网上预约办理商转公?

  为确保商转公有序、持续、正常地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受理网上预约制。关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角的“公共服务”,选择“业务预约”,业务分类选择“个人贷款业务”,业务类型选择“商转公贷款审批”,原商贷银行选择银行名称,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盛京银行直接选择,其他银行选择“其他”即可,预约管理部可就近选择公积金办事大厅,预约日期可根据个人时间确定。

  预约成功后,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预约成功通知”,凭通知中的“预约号码”,按约定时间,到约定网点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四、办理商转公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一)“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适用于原商贷银行是商转公贷款合作银行的,目前合作银行包括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盛京银行)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3.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二)“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适用于原商贷银行是除商转公贷款合作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的)

  “先还后贷”方式包括商转公贷款预审、商贷结清、注销抵押登记、签订借款合同等环节。其中:贷款预审和签订借款合同环节需职工到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应要件。

  在商转公贷款预审时,须提供下列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3.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在原商贷已结清并注销抵押登记后到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时,另须提供下列要件:

  5.商转公贷款预审时,中心出具的《商转公贷款预审审批单》原件;

  6.原商贷结清证明原件;

  7.《不动产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借款申请人可通过“沈阳政务服务”手机app-服务-住房租房-登记簿证明,用于证明抵押登记已注销)。

  温馨提示:后期若有相关调整本文将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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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沈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商转公】可获沈阳商转公政策最新消息、申请条件、办理方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预约入口/流程及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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