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金沙集团1862cc
导语 查询公积金办理指南,包括公积金查询、提醒、贷款、缴存、异地贷款等信息。
贷款条件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6.借款申请人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准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现金提取公积金后,即可申请非同一房产住房公积金贷款;
8.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9.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10.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11.借款申请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2.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与售房人(含共同共有人和按份共有人)已达成自住住房买卖意向,且房屋产权明晰、无抵押、可交易(购买法拍房的,须在支付购房全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3个月内申请公积金贷款);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6.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现金提取公积金后,即可申请非同一房产住房公积金贷款;
7.借款申请人所购买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35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8.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9.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10.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11.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沈阳公积金中心”)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须以本人(以下称借款申请人)或本人及配偶(以下称共同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至少一方是在沈阳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部分(全部)偿还商业贷款;
7.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除申请商转公贷款的1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不得有其他住房贷款,且该笔商贷已偿还5年(含)以上,近2年内无逾期还款记录;
8.原商贷所购房屋用途为自住住宅,并且位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沈阳公积金中心所辖铁路分中心、电力分中心、省直分中心缴存职工在其工作所在地购买的自住住宅,也可向缴存分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9.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原商贷银行外,该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
10.原商贷所购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35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商转公贷款;
1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1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家和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贷款流程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受托银行网点公积金贷款受理窗口提交贷款申请要件。
2.审核:受理柜员依据公积金贷款政策对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进行初审、复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借款合同、贷款支付凭证等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上签字确认。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同步办理商贷受理及审核业务。
3抵押: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4.放款: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的开发企业账户,并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邮寄到借款人指定地址。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售房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受托银行网点公积金贷款受理窗口提交贷款申请要件(法拍房在房产过户后3个月之内,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受托银行网点公积金贷款受理窗口提交贷款申请要件)。
2.审核:受理柜员依据公积金贷款政策对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进行初审、复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借款合同、贷款支付凭证等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上签字确认。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同步办理商贷受理及审核业务。
3.房产交易:借款人、售房人于20日内办理房产过户交易(法拍房贷款的,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到沈阳市不动产大厅办理资金监管开户手续)。
4.抵押: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5.放款: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或售房人的银行账户,并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邮寄到借款人指定地址。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网上预约: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受理网上预约制,职工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商转公贷款”(公共服务→业务预约,业务分类选择“个人贷款业务”,业务类型选择“商转公贷款审批”,选择原商贷银行和办理地点),预约成功后,凭预约号按约定时间,到约定网点办理。(注:原商贷所购房屋在城区的,选择城区管理部预约办理;原商贷所购房屋在辽中、新民、康平、法库的,选择当地管理部预约办理。)
(一)“顺位抵押”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核签约。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公积金办事窗口提交商转公贷款申请要件。公积金中心依据商转公贷款政策对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进行初审、复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借款合同、支付凭证等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上签字确认。
2.原贷款银行接收审批商转公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委托公积金中心向原贷款银行提交商转公贷款申请。银行审批同意后,将同意商转公贷款相关信息直接反馈给公积金中心。
3.贷款审批,办理顺位抵押登记。中心贷款审批部对贷款信息进行核查审批,通过审批后,办理房屋顺位抵押登记,将公积金中心登记为原商贷所购房屋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4.发放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前还贷业务。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拨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原商贷银行按约定时限将商转公贷款资金转入职工原商贷还款指定账户,并将还款信息传递给公积金中心。
5.邮寄借款合同。公积金中心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邮寄到借款人指定地址。
(二)“先还后贷”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提交申请,预审确认。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公积金办事窗口提交商转公贷款预审要件,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依据商转公贷款政策对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及要件预审,预审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订《商转公贷款预审审批单》。
2.借款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提交申请,提前全部还清商贷、注销抵押登记。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提交提前还清原商贷申请,并于30日内办完原商贷全部结清和抵押注销登记业务。
3.借款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带相关要件到公积金中心预审确认的管理部,公积金中心对相关要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借款合同、支付凭证等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上签字确认;中心贷款审批部对贷款信息审批通过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为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唯一抵押权人。
4.发放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人个人账户。
5.邮寄借款合同。公积金中心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邮寄到借款人指定地址。
贷款材料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如已婚,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公积金中心);
2.借款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4.《沈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合并登记)》原件1份,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5.首付款证明原件;
若符合新市民、青年人贷款政策,须提供下发日期不超过5年的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若符合二孩或三孩家庭贷款政策,须提供至少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备注:不能联网核查婚姻信息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在省直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无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公积金缴存明细》。
若申请异地贷款,不能通过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官方app或小程序查询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公积金缴存明细》的,须提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最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
若与银行组合贷款,另需提供银行所需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2.近半年工资账户明细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4.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含法拍房):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如已婚,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公积金中心);
2.借款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3.售房人(含共同共有人和按份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4.售房人《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若购买法拍房,须提供上述1、2项要件外,另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购房全额发票原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产权人与借款人姓名相符,《不动产权证书》下发时间不超过3个月);
若符合新市民、青年人贷款政策,须提供下发日期不超过5年的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若符合二孩或三孩家庭贷款政策,须提供至少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备注:不能联网核查婚姻信息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在省直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无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公积金缴存明细》。
若申请异地贷款,不能通过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官方app或小程序查询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公积金缴存明细》的,须提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最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
若与银行组合贷款,另需提供银行所需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2.近半年工资账户明细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原件;
3.首付款证明原件;
4.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一)“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适用于原商贷银行是商转公贷款合作银行的,目前合作银行包括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盛京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如已婚,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公积金中心);
2.借款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3.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备注:不能联网核查婚姻信息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二)“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适用于原商贷银行是除商转公贷款合作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的)
“先还后贷”方式包括商转公贷款预审、商贷结清、注销抵押登记、签订借款合同等环节。其中:贷款预审和签订借款合同环节需职工到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应要件。
在商转公贷款预审时,须提供下列要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如已婚,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公积金中心);
2.借款申请人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3.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备注:不能联网核查婚姻信息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或离婚提供)。
在原商贷已结清并注销抵押登记后到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时,另须提供下列要件:
5.商转公贷款预审时,中心出具的《商转公贷款预审审批单》原件;
6.原商贷提前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原件(用于核查提前还款金额和是否已结清);
7.《不动产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借款申请人可通过“沈阳政务服务”手机app-服务-住房租房-登记簿证明,用于证明抵押登记已注销)。
贷款额度与利率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利率: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在贷款比例限额、还贷能力限额、账户余额倍数限额中取最低值,减去家庭债务的合计金额,再与贷款最高限额相比取最低值,乘以资金流动性系数,等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涉及的限额、系数、债务规定如下:
1.贷款比例限额
购买首套商品房,贷款比例限额为商品房成交价的80%。购买第二套商品房,首套房住房贷款已结清的,贷款比例限额为商品房成交价的80%;购买第二套商品房,首套房住房贷款(仅限商贷)未结清的,贷款比例限额为商品房成交价的70%。
2.还贷能力限额
还贷能力限额=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6个月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之和)×还贷系数(0.5)×12个月×贷款期限。
3.账户余额倍数限额
账户余额倍数限额等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22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4.家庭债务的合计金额
家庭债务的合计金额,是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用记录中存在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最多有1笔)、车贷、消费贷等其他种类贷款余额、信用卡已透支额度、替他人担保贷款余额等各类家庭负债的总和。
5.贷款最高限额
(1)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家庭成员3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当资金流动性系数大于1时,最高贷款额度提高与资金流动性系数相同的倍数。
(2)高层次人才贷款最高限额:高层次人才(a、b、c类和经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d类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沈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5-4倍,贷款额度的其它计算方式不变。
(3)装配式住宅项目中成品商品住房贷款最高限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相关责任部门认定后的装配式住宅项目中成品商品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放宽到当期最高限额的1.2倍,贷款额度的其它计算方式不变。
(4)新市民、青年人贷款最高限额:在沈就业的毕业5年以内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新市民、青年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贷款额度的其它计算方式不变。
(5)二孩或三孩家庭贷款最高限额:已生育二孩或三孩,且孩子未满18周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1.3倍,贷款额度的其它计算方式不变。
(6)高层次人才、装配式住宅、新市民青年人、二孩或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最多适用一项,不可叠加。
6.资金流动性系数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挂钩,资金运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资金运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资金运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资金运用率小于等于85%且大于8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1;资金运用率小于等于8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换算结果精确到“%”表示的小数点后6位。
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6%,5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1%。
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025%,5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575%。
服务网点
1、和平管理部
具体地址: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8号
咨询电话:22713659
2、沈河管理部
具体地址:沈河区惠工街159号(地铁二号线金融中心站b出口南侧)
咨询电话:024-23936201
3、铁西管理部
具体地址:铁西区艳粉街61号(203路终点站对面)
咨询电话:024-25891893
4、皇姑管理部
具体地址:皇姑区宁山西路5号(怒江广场西行100米路南)
咨询电话:024-23495673
5、大东管理部
具体地址:大东区大东路175-1号(龙之梦畅园路南)
咨询电话:024-24357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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